|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国市人民医院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宣城中心支公司 宁国市宁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6951.3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7元,已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负担33.5元,被告***负担7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