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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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9764063.33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9764063.33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可得工程价款9764063.33元范围内就宁波南部商务区二期9#地块宁波大海商务大厦被告施工部分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17082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70.5元,由原告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074元,被告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