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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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盛甬祥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永旭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华腾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 宁海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8)浙0226民初85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变更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8)浙0226民初85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宁波华腾建设有限公司在工程款56977303.88元范围内,有权就涉案工程(宁海金山国际广场项目Ⅰ标段)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除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按其抵押合同对其中22993.78平方米先享有抵押优先权外)优先受偿; 上述一、二、四项折抵,宁波盛甬祥置业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宁波华腾建设有限公司68244307.38元(暂算至2020年4月17日,之后的违约金以56977303.8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在之日止)。 如宁波盛甬祥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5387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3701元,由宁波华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0331元,由宁波盛甬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83370元;反诉受理费195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900元,由宁波盛甬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5645元,由宁波华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255元。本案鉴定费1500000元,由宁波华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42330元,由宁波盛甬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576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1800元,由宁波盛甬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