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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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康喜乐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