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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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承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科创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四川默森药业有限公司 杭州心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杭州心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承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采购合同》《补充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浙江承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心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款3496772.2元; 三、原告杭州心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浙江承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闪洁75%医用酒精消毒液(不带喷头,120ML/瓶)562228瓶; 四、被告浙江承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心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上述第二项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第二项未返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五、被告浙江承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心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六、驳回原告杭州心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反诉原告浙江承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774元,由原告杭州心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9512元;由被告浙江承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262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8549元,由反诉原告浙江承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9-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