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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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共计74924.53元;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8336.27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负担187元,***负担1065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