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信丰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30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信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1、用户名:信丰县人民法院;2、账号:14×××47;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信丰县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帐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