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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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五维微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品升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博凯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自2018年11月3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博凯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80000元; 三、被告东莞市品升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莞市品升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部分向被告深圳市博凯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72.5元,由被告深圳市博凯达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品升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