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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2019)鲁0102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一、***、***给付中行明湖东路支行借款本金1234646.4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中行明湖东路支行对***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中润裕华园2号楼1-102室及地下室(房产证号:济南20160099300、济南20160099299)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撤销(2019)鲁0102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支付2019年8月27日之前的利息114639.30元(其中,包括应付利息104560.90元、拖欠本金罚息2475.19元、复利7603.21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支付2019年8月28日之后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1234646.4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以拖欠的利息104560.9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

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2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6元,由***、***负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预交的其余16104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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