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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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大理华夏新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大理华夏新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5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20年6月22日解除。 二、被告大理华夏新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大理市北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将租赁物(大理市房屋)返还给原告***。 三、被告大理华夏新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20年6月22日的租金99333元,以及该款项自2019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万分之三每日计算的违约金。 四、被告大理华夏新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大理市北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租赁房屋返还之日止按480000元/年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9元,减半收取2724.5元,由原告***承担953.5元,被告大理华夏新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7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