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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凯里融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凯里鸿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凯里大悦置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凯里大悦置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93,370.62元。

二、限被告凯里融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31,123.54元。

三、限被告凯里鸿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62,247.08元。

四、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124,494.16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5元,由被告凯里大悦置地有限公司负担1,196元、凯里融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97元、凯里鸿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8元、***负担1,5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5-22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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