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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 黑龙江省北兴农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13960.5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1951.77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9108.25元; 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1951.77元; 五、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46.77元由被告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