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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七台河市弘丰粮业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新良谷物有限公司
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勃利县明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侯成华给付原告朱才江粮款26115.00元;

二、被告七台河市弘丰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秀全承担本案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00元,由被告侯成华、被告七台河市弘丰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秀全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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