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七台河七煤医院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36796.96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1.95元,减半收取计2425.98元,由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