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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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绍兴蒲公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蒲公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工资474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绍兴蒲公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8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