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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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丰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22执保8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房鹏祥、王全美与被申请人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作出(2019)鲁1122民初73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要求解除对王全美名下房产的查封及解除对王全美、房鹏祥名下账户内存款的冻结,并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9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解除对房鹏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北官支行账户62×××72内存款2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账户62×××72内存款8600元的冻结;解除对王全美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限公司安丘支行青云山分理处账户16×××86内存款54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丰华支行账户62×××30内存款4000元的冻结;向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发起委托,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向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解除对王全美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571号金源龙庭10号楼4-202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寒亭字第××)的查封。 至此,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1122执保881号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