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荣兴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0200.00元。 上述款项,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