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鼎华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鼎华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偿还货款64759.8元及利息(以6475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元,减半收取70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709.5元,由其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