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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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3022.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鉴定费共计12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计1685元,由原告***负担636元,由被告***负担10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