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滨湖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合肥万来工贸有限公司 合肥鼎鹏商贸有限公司 合肥宏昌商贸有限公司 安徽欧锋电器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万来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2472.49元、罚息51587.38元、复利1735.0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5月27日,之后按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合肥万来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律师费8000元; 三、被告***、***、***、***、***、***、合肥宏昌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欧锋电器有限公司、合肥鼎鹏商贸有限公司在各自《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范围内对被告合肥万来工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16元,由被告合肥万来工贸有限公司、***、***、***、***、***、***、合肥宏昌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欧锋电器有限公司、合肥鼎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