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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9)辽142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第三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绥中县人民法院(2019)辽142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保险理赔款58,59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2.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