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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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鑫山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鑫山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22000元并承担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7月1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江苏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与被告***向原告连云港鑫山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与判决主文一并向原告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