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沃伦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沃伦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签订的《游泳教练员合作协议》解除; 二、被告吉林省沃伦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分成款5037.9元,并返还原告***押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0元,由原告***负担85元,被告吉林省沃伦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