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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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阿瓦提县多浪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阿瓦提县多浪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艾麦热·吾斯曼医疗费4341.4元(6202×70%); 二、被告***、阿瓦提县多浪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艾麦热·吾斯曼住院伙食补助费756元(1080×70%); 三、被告***、阿瓦提县多浪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艾麦热·吾斯曼营养费189元(270×70%); 四、被告***、阿瓦提县多浪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艾麦热·吾斯曼护理费1323元(1890×70%); 五、被告***、阿瓦提县多浪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艾麦热·吾斯曼误工费15052.8元(21504×70%); 六、被告***、阿瓦提县多浪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艾麦热·吾斯曼残疾赔偿金100142元,按照责任划分赔偿剩余残疾赔偿金31812.76元【(145588.8元-100142元)×70%】,合计赔偿残疾赔偿金131954.76元; 七、被告***、阿瓦提县多浪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艾麦热·吾斯曼鉴定费3045元(4350×70%); 八、被告***、阿瓦提县多浪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艾麦热·吾斯曼交通费251.3元(359×70%); 九、驳回原告艾麦热·吾斯曼的其他诉讼请求。 注:上述第(一)至第(八)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艾麦热·吾斯曼负担245元,由被告***、阿瓦提县多浪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74元。 (被告若在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内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在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没有法定情形,本院将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