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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海文华纳石油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海文华纳石油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0989.70元;

二、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海文华纳石油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损失22964.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7元,减半收取2254元,由原告新疆海文华纳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04元,由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14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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