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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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县鲁地矿业有限公司 娄烦县同兴广告制作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娄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娄烦县鲁地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娄烦县同兴广告制作中心制作费53393元。 二、驳回原告娄烦县同兴制作中心对被告杨永斌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元,原告娄烦县同兴广告制作中心负担17元,被告娄烦县鲁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5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7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