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鹤壁今古香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994533.67元及利息399842.52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12日,自2018年7月13日起按月利率16.65‰计息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鹤壁今古香农副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62元,减半收取31781元,由被告***、鹤壁今古香农副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