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新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阳荣海物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辽阳荣海物业有限公司交纳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各项物业管理费2,312元(含物业服务费2,240元,公共照明费7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