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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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北瑞景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149528.09元并支付利息(以1149528.09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6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项汇至: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95×××6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东阳市支行】。 二、被告淮北瑞景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应承担的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66元,由原告***负担959元,被告***、***负担246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