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忻州亨达运业有限公司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共计637,754.63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忻州亨达运业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9元,由原告***负担535元(已交纳),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负担9,984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