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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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豫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宝丰县广龙实业有限公司 宝丰县民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宝丰县大营镇河源养殖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宝丰豫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截止2019年6月21日)共计1420461元及以后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16.38‰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宝丰县民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宝丰豫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36元,由原告宝丰豫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1元,被告宝丰县大营镇河源养殖场、宝丰县民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7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