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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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桦川县分行开户的账号为62×××72的存款10万元的部分,期限为一个月。 查封担保人纪广仁名下的位于桦川县创业乡拉拉街村的房屋(房权证创业乡字第××号),期限为一个月。查封期间,担保人纪广仁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担保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担保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