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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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将延寿县财富时代5#楼11号商服房屋返还给被告延寿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二、被告延寿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补偿给原告***房款人民币525,141.5元(112.45平方米×467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延寿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