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70000元和2018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6日期间的利息33600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7日起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