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481民初99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6750046328(1-1)。 法定代表人:韦红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唐,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8月12日。 开庭日期:2020年9月23日。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诉讼请求:1.解除《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并要求***、***立即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93205.3元,利息、罚息20863.27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6月29日,往后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顺延另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违约金45000元,共计259068.57元。2.***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律师费7038.5元,诉讼费、保全费由***、***、***承担。 ***辩称:对邮储银行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的原因主要是年初遭遇了天灾,导致种植的果棚倒塌,果苗损失严重,紧接着疫情期间物流停运,水果无法外运,都坏在地里,今年到现在才开始成果,目前果园的人工、农资等费用均为赊欠,水果需要到11月份才能采摘,因此希望能分期偿还。***当庭提交的证据有照片10张,证明果园大棚损坏的事实。 ***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 ***辩称:由于其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从事的生意因此无法开展,希望能予以解除冻结。 查明事实:***因经营需要向邮储银行申请贷款,2018年1月18日,以 邮蓄银行为甲方,***、***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02765218016583100),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为45万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48个月,自额度生效日起算。额度存续期内的前24个月为额度支用期,乙方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额度项下借款的期日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在额度支用期内,乙方(可以余额循环)使用上述额度。额度支用期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额度支用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具体的借款数额、期限、利率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以下简称《手工借据》)另行约定。当日,***与邮储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45002765618017317714)。合同约定***自愿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2018年1月19日,***与邮储银行签署《手工借据》,确认该次借款金额为45万元,借款期限从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19日,年利率10.45%,借款用途为建设种植大棚、支付人工费及农资费,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首次还本月数为第13个月。随后,邮储银行向***发放了450000元贷款。《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第12.2.1条约定,“对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借款本金,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从逾期之日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本条第12.1款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对违约及违约救济措施,合同第49条至54条约定,乙方未按期支付与甲方有关的到期未清偿债务即构成违约,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邮储银行多次催偿,***、***未偿还借款。截至2020年 6月29日,***、***尚欠借款本金、利(罚)息、违约金等共计259068.57元,经过邮储银行多次催款,***、***仍未还清剩余本息。***也未在保证期间内履行担保义务。邮储银行因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7038.5元。 本院意见:邮储银行与***、***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与***签订的《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双方的借款合同有效期限为48个月,邮储银行已依约履行了支付借款义务,但因***自2020年1月起至今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已违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邮蓄银行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故邮蓄银行依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罚息及违约金计算的问题,邮储银行与***、***在《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中对其做出明确的约定,且并不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邮储银行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于邮储银行凭祥支行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93205.3元,利息、罚息20863.27元及违约金4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根据《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通用条款第四条及专属条款第3.3条的约定“本合同设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为2018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第六条“根据本协议发放的每笔借款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故该笔借款的保证期间为2018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18日,故该笔借款未过保证期间,案涉的各项费用也符合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依法应承担担保责任。因此,邮储银行主张***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的问题。《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第54.8约定“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专属条款第3.2条“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额度存续期内在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委托代理合同》和《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证明邮储银行为主张对***、***的债权,实际产生了律师费损失7038.5元,对于邮储银行凭祥支行要求***、***、***承担其支付的律师费7038.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一、解除***、***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于2018年1月18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02765218016583100); 二、***、***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借款本金193205.3元、违约金45000元、利息和罚息20863.27元,共计259068.57元及支付往后的利息和罚息(利息、罚息计算:以本金193205.3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与***、***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5002765218016583100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三、***、***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律师费7038.5元; 四、***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292元,减半收取2646元,保全费1851元,合计449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