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漯河市盛鑫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漯河市盛鑫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 被告漯河市盛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其中2018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5日期间的利息按照月利率8.4‰计算,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1.16%计算,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6‰计算;被告盛鑫公司已支付的利息1332375.95元应予以扣除)。 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豫(2018)漯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23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书中载明的已抵押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黄魏巍、***对第一项判决中的借款本息由第二项确定的抵押物清偿后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90元,由被告漯河市盛鑫置业有限公司、***、***、***、***、***、***、黄魏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