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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中材贸易有限公司
漯河市诚盛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漯河市中材贸易有限公司11820元,被告漯河市诚盛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漯河市中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0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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