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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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中材贸易有限公司 漯河市诚盛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漯河市中材贸易有限公司11820元,被告漯河市诚盛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漯河市中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0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