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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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黔0628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文第一项、第二项:“一、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松桃特驱置业有限公司逾期退场违约金180000元;二、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松桃特驱置业有限公司逾期移交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城建档案资料违约金166000元;”; 二、撤销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黔0628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文第四项:“驳回松桃特驱置业有限公司、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本诉及反诉诉讼请求。”; 三、变更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黔0628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文第三项“松桃特驱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11958.52元;”为“松桃特驱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11958.52元,并以3411958.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5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松桃特驱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材料设备损失费326898.87元; 五、驳回松桃特驱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9572元,由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90元,由松桃特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30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900元(已减半收取),由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由松桃特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900元;本诉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8元,由松桃特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822元;反诉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50元,由松桃特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50元;本诉鉴定费424800元,由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0900元,由松桃特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3900元;反诉鉴定费75000元,由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由松桃特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48元,由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由松桃特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60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