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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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人民币56944.44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给付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人民币57009.31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给付被告***垫付的赔偿款人民币5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5.10元,减半收取1487.55元,由原告***负担199.8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612.6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675.1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付,二被告在执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