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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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止(2015)涪民初字第4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9-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