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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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煤太钢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高都煤业有限公司 晋城市烨达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晋0525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烨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高都煤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晋0525民初1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2831615.8元,诉讼费14726.5元,共计284634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进行传统调查、财产查控,并于2019年7月26日向山西晋煤太钢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到期债务通知书,于2019年8月27日划拨被执行人款项2877205.3元(含执行费30863元),该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执行费30863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交纳,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晋0525民初1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