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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
江苏飞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中淮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正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邳州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035920.96元、消防检测费58494元、鉴定费20447元,总计1114861.9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以1035920.96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29元,由被告邳州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担14834元,由原告***负担6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5-19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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