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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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邳州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035920.96元、消防检测费58494元、鉴定费20447元,总计1114861.9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以1035920.96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29元,由被告邳州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担14834元,由原告***负担6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