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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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珠海星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74,444.7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26元,由原告***、***、***负担1138元,被告***负担4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