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衢州公交公司与被告利通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签订的《车牌识别道闸采购及服务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利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衢州公交公司货款30000元; 三、驳回原告衢州公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98元,减半收取1949元,由原告衢州公交公司负担1674元,被告利通公司负担27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