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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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安克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始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东莞市安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的《收据》及2019年3月10日签订的《东莞市安克建材有限公司采购订单》;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安克建材有限公司返还款项132300元,并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向原告东莞市安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4元,减半收取计148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安克建材公司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安克建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