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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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经济开发区鑫大运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海鑫国际线材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鑫大运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95546301.4元及罚息和复利(以本金24999986.96元自2014年5月12日开始按照年利率9%计算罚息和复利;以本金24956006.94元自2014年5月13日开始按照年利率9%计算罚息和复利;以本金24956006.94元自2014年5月19日开始按照年利率9%计算罚息和复利;以本金20634300.56元自2016年4月6日开始按照年利率9%计算罚息和复利;上述罚息和复利支付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此外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6年4月5日止以本金24968484.94元按照年利率9%计算罚息和复利)。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532元,由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鑫大运商贸有限公司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