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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佳豪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沈阳士弗瑞轮毂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沈阳士弗瑞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佳豪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6830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8305.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4.35%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共计1474元由被告沈阳士弗瑞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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