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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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恒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 三门峡利达物流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8)鄂0923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人民币55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币837226元; 四、三门峡利达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7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和三门峡利达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