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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理州人民医院
永平县汉博扶贫项目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联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大理宏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永平县益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永平县博南镇中心学校(永平县博南镇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永平县博南镇沙鲁村完小、大理宏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57377.92元,扣减被告永平县博南镇沙鲁村完小垫付的费用28459.72元,实际赔偿款328918.20元;上述三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确定2020年9月24日作为原告***20年残疾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的起算时间。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8元,减半收取2859元,由被告永平县博南镇中心学校(永平县博南镇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永平县博南镇沙鲁村完小、大理宏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4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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