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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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中阳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福安闽东亚南电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安市中阳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建福安闽东亚南电机有限公司货款86,6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以64,95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起计算;以21,65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8日起计算,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为1,045元,由福安市中阳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福建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